(2015)常行立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雷明德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立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明德,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澧县。上诉人雷明德因与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行立字第4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雷明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在2003年拒不按时任县长批示为其办理机关社会养老保险,雷明德因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大脑受损严重,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力;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雷明德起诉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材料,雷明德系1989年经澧县人事局批准工残退休的。2004年4月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为雷明德办理了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此时雷明德已经知晓。雷明德现认为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依法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请求依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并补发相关津贴和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雷明德最迟应当在2006年4月前提起��讼,但雷明德迟至2015年7月27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对雷明德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综上,上诉人雷明德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