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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刑初字第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开刑初字第0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别名百阳),性别:××,××族,无业,住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取保候。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留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庞某在廊坊开发区华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其病房内多次容留陈某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另查明,被告人庞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庞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刘某、李某的证言;住院通知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尿检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治服审 判 员  张敏红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