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振与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振,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杨玉振。委托代理人燕小成。委托代理人李艳勤。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振与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