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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高。委托代理人王。被执行人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尉某某偿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6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