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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中山市艾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19号原告: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艾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桑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艾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广州索尔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巧玲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