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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597号原告陈某某(HARLEYCHEN)。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被告钱某(LUCYCHEN)。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在美国纽约协议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双方约定美国纽约的房产归被告所有,中国上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莘松路XXX弄XX号XXX室)。该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因双方离婚后前几年一直无法一同回国办理更名手续,现被告搬离原居住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XX号XXX室归原告所有。被告钱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2日,双方共同购买本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2006年10月25日,双方在美国纽约州判决离婚。2006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并经公证,约定:“兹有陈某某(HarleyChen)钱某(LucyChen)两人协议离婚。现已经过法律程序协议生效。双方为了在经济上有一个基本划分特设定此附件。在上海康城房产(莘松路XXX弄XX号XXX室)归原告所有。在纽约的现居住房产(XXX-XXHIGHLANDERAVE,Apt8J,JAMAICANY11432)归钱某所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判决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财产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有效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丧失,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已经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诉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XX号XXX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陈某某(HARLEYCHEN)所有,该房屋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钱某(LUCYCHEN)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