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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招勇与林国忠、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勇,林国忠,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陈招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林国忠,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刘凤英,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招勇与被告林国忠、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招勇以其欲与被告方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招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招勇负担。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曙新速录员  陈鸳娥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