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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静乐县鹅城镇儒林村人,无业,现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山矿宿舍。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无业,现住静乐县城鹅城镇迎新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