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道彩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民申字第7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道彩,农民。申请再审人吴道彩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立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吴道彩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吴彩道的房屋因胡大才等人挖公路取土导致原地基上的房屋破裂歪斜,房屋受到损害,为此申请再审人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人赔偿房屋财产损害15万元。本案是申请再审人因房屋财产受到损害主张赔偿提起的诉讼,不是宅基地损坏赔偿。一、二审以申请再审人对宅基地无处分权为由不支持申请再审人主张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吴道彩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综合双方当事人原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审查后认为,2006年,中堡、老山两自然屯村民集体共同出资、出劳力修建屯级公路。2008年10月,申请再审人的房屋墙体和基脚土坎多处出现裂缝。2008年11月,加尤镇政府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书面通知申请再审人迁居安全地带。2009年,加尤镇政府给申请再审人25000元房改资金,申请再审人于同年在他处另建三间一层钢筋水泥结构住房。随后申请再审人吴道彩向法院起诉,请求胡大才等修路村民恢复原房屋和地基原状,并在屋基坎下砌水泥护墙。对上述查明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吴道彩无异议。本案申请再审人吴道彩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胡大才等修路村民恢复房屋和地基原状,并在屋基坎下砌水泥护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加尤镇政府已给申请再审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让其迁居他处建成新房居住,申请再审人也已在他处另建新房居住,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拆除,宅基地应由村集体重新分配或作耕地使用。申请再审人已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其要求恢复房屋和地基原状,并在屋基坎下砌水泥护墙的诉讼请求,已不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再审人吴道彩的诉请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吴道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吴道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艳梅审 判 员 周 玲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心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