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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社林,杨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42—4号申请执行人孙社林,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二伟(曾用名杨小浩),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孙社林申请执行杨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被本院(2015)西民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