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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催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蔡成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催字第0012号申请人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仙岩河口塘村国泰路3号。法定代表人蔡成城,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林云(受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申请人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5514529,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出票人为锡山区百之利五金商行,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收款人为新区山特装饰装潢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瑞伦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冯朝昱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