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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湖寮镇。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三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兆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