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现住大埔县湖寮镇。被告郭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三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兆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