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馨如诉被告嘉丰公司、被告文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如,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文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张馨如,女,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辛粉峰,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敏,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嘉丰制衣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爱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甲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翠安,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文祎,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如诉被告嘉丰公司、被告文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馨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馨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1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张馨如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宾审 判 员 袁建雯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