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明忠与叶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忠,叶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谭明忠,男,彝族,遵义市人。被告叶生凤,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原告谭明忠与被告叶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840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谭明忠承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陈忠霞人民陪审员 陈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