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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修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修某。被告: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修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