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修某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修某。被告: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修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