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艳来申请执行刘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来,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来,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新城镇恩赐庄村。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方官镇南垡村。张艳来申请执行刘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艳来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6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