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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蔡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