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蔡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