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32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本,深圳市阿里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63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本,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洁娜。申请执行人杨立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阿里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杨立本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334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查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332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7月29日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为(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08号,故上述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关系需待诉讼结果予以最终确定,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63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军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