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某如诉沈某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如,沈某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叶某如,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涌,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饶平县。原告叶某如诉被告沈某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如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孝义、被告沈某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如诉称:2012年12月,我与被告在网上认识。2013年初,两人在网上约定见面。由于我与被告都有一次婚姻经历,只是被告有一个儿子,我没有孩子。故出于同病相怜,两人见面后就确立恋爱关系和在往来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并造成未婚先孕。因此,双方只好于2013年7月3日到饶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1月27日生下儿子叶某铖。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自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家,并不容我劝说,夫妻感情开始不好。我为了未出生的孩子有一个父亲,只好处处忍让。然而,我的努力得不到被告理解,被告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多次当着我的面赌“乌红”。为此,双方经常吵闹。儿子出生后,被告不帮忙打理家庭,也不帮助我照顾孩子,经常到外面赌博。而我要上班,只好将孩子交给我娘家代为抚养。夫妻关系逐日恶化。孩子出生时,被告也不支付生育费用。孩子出生一年多来,被告未曾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被告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职责,还一心向赌。更甚至,被告居然欺骗我说夫妻到黄冈“南信华府”买房,并向我娘家借了13.47万元。但被告钱到手后,没去买房,而是将买房的钱都拿去赌。我知道后,被告不但不悔改,还继续欺骗,甚至还与我吵闹,双方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故从今年二月开始分居至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叶某铖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3、被告向原告娘家亲属借的债务13.47万元,由被告单独偿还;4、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沈某涌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双方还没到离婚的地步。儿子叶某铖是双方共同生育的,双方一起负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叶某如与沈某涌两人通过互联网结识。2013年初,两人在网上约定后,见了面。见面后不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饶平县黄冈镇租房同居。2013年7月3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1月27日共同生育儿子叶某铖。两人结婚后,因沈某涌习惯晚上外出,且经常夜不归家,夫妻因此经常吵闹。另外,因为沈某涌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借口买房或以其他理由,多次向叶某如的娘家人或通过叶某如向其娘家人借款共13.5万元(其中,向叶某如之父叶清发借款3千元,向叶某如之母林婵幼借款3万元,向叶某如的姐夫刘德借款2千元,向叶某如之姐叶燕珍借款3万元,通过叶某如向其娘家亲友借款7万元)。而借了钱后,沈某涌并没有去买房,而是将款项用于其他,且未给叶某如合理的解释。叶某如认为沈某涌将借款用于赌博。夫妻为此也经常争吵,关系日益恶化。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某如遂于2015年2月返回娘家,夫妻自此分居。而婚生儿子叶某铖出生后不久就由叶某如的父母一起带着生活,现仍随母亲在外祖父母家生活。2015年6月19日,叶某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另查明:叶某如系本县一名小学教师,其目前每月工资3500元左右。沈某涌没有固定职业,其自称每月收入有3000元左右。又查明:叶某如与沈某涌两人均系离婚后再婚。叶某如在前次婚姻中没有生育。沈某涌在前次婚姻中生育有一个儿子沈建峰,归沈某涌抚养。审理中,双方一某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另外,沈某涌称其将向原告娘家亲友所借的款项部分用于还债(因经济紧张向朋友借钱),部分用作医疗费(因其出车祸某脚受伤,便前往医院检查),部分作为家用,但均未举证证明。沈某涌还认为这些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如则坚持这些借款被沈某涌用于赌博,属沈某涌的个人债务。再则,沈某涌曾有表示要计划还债以挽回夫妻感情,但叶某如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案经多次调和未果。上述,有当事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婚生儿子叶某铖出生证明、叶某如的教师证、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叶某如与沈某涌两人系通过互联网结识,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夫妻之间因沈某涌习惯晚上外出及彻夜不归的情况而经常发生争吵,某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及后,又因沈某涌借口买房及其他理由,多次向叶某如的娘家人借款并将之作为他用,夫妻感情因此遭受更大程度的伤害。目前,夫妻也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此间,沈某涌负有过错。现叶某如离婚态度坚决,经多次调和未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可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儿子叶某铖未满两周岁,而且沈某涌有其他孩子,因此,本院对叶某如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叶某铖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对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现叶某如要求沈某涌支付儿子部分抚养费合法,应予支持。鉴于叶某如有固定职业,而沈某涌没有固定职业,收入又较叶某如低,且沈某涌还另有一个儿子需要其抚养,本院确定,沈某涌每月负担儿子叶某铖的抚养费400元至叶某铖十八周岁时止。至于沈某涌婚后向叶某如的娘家人及亲友所借的款项共13.5万元,因沈某涌未举证证明将之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依法应认定为沈某涌的个人债务,应由沈某涌自行承担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某如与被告沈某涌离婚;二、婚生儿子叶某铖由原告叶某如抚养,被告沈某涌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叶某铖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自2015年9月开始给付,并在每月的10日前给付);三、被告沈某涌对儿子叶某铖享有探望权;四、被告沈某涌向叶某如的娘家人或通过叶某如向其娘家人借款共13.5万元(其中,向叶某如之父叶清发借款3千元,向叶某如之母林婵幼借款3万元,向叶某如的姐夫刘德借款2千元,向叶某如之姐叶燕珍借款3万元,通过叶某如向其娘家亲友借款7万元)属沈某涌的个人债务,由沈某涌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叶某如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