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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金锐与哈尔滨市黑龙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锐,哈尔滨市黑龙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78号原告张金锐,1955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永超,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黑龙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99-1号。法定代表人宋成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锐与被告哈尔滨市黑龙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金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张金锐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张金锐5元),由原告张金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