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23号原告李雪松。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雪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松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