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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忠根与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根,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赵忠根。委托代理人倪仁友、周仁灿。被告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春。委托代理人陈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根诉被告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忠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忠根撤回对杭州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忠根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