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凯与刘安龙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凯,刘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80-1号原告杜凯。被告刘安龙。原告杜凯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安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认为原告杜凯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兰文浩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杜凯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安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