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李亮军、李飞霞、高立国、解建军等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亮军,李飞霞,高立国,解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9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亮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飞霞,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高立国,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解建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军、李飞霞、高立国、解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亮军、李飞霞、高立国、解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