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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袁 某 某 与 唐 山 市 古 冶 区 征 地 拆 迁 办 公 室 非 诉 执 行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征地拆迁(拆违拆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袁某某非诉执行(先予强制拆迁)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古审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复查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次强拆不属先予执行范围。(2010)古审执字第24号先予执行裁定是依据唐山市古冶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古拆裁字(2010)第12号行政裁决书作出的。而上述裁决书已被(2011)古行初字第10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所撤销。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