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今卓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太原市今卓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4号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庆满。委托代理人吴承善,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今卓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今卓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0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