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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姜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