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国斌与被执行人王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斌,王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斌,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瑛伟,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申请人李国斌与被执行人王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瑛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瑛伟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王瑛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国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瑛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其银行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斌也同意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被执行人王瑛伟尚未履行的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0元,执行费688元,申请执行人李国斌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王瑛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程晋会执行员 张立庆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