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包万贵,吉木萨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庆伟,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万贵、被上诉人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回上诉人杨某。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李岳朋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