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8号原告: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正红,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费洛卡重工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徽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