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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秋与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76-1号原告:王秋。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俊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山路街道新丰东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秋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三、查封王秋、李妍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唐城壹零壹105楼1门2001号房产一套;四、查封担保人唐山永兴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润泽南大路西侧8.57亩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