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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绰号“大脑”,男,1980年3月23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该被告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雅迪牌助力车窜至瑞金市象湖镇绵水北路第三中学对面,发现受害人邓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绵水路由北往南行驶,于是黄某某便驾车尾随邓某某伺机抢夺。当行驶至绵水北路老消防队对面路段时,黄某某加速行驶到邓某某的右边,趁邓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鉴定价值2997.54元)抢走,后经红井大酒店门口往金都大道西边逃离现场。当天下午黄某某将抢得的金项链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为“假手”(身份待查)的瑞金籍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的方法抢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4862.13元)。黄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黄金项链丢失。2015年4月17日上午11时,被告人黄某某在绵水北路被现场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刘某甲、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2005)瑞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抢夺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林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