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文宜与韩春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宜,韩春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李文宜(曾用名李文军),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西围子村1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1029581X。委托代理人李艳秋,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东六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10094627。被告韩春波,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西围子村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宜与被告韩春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