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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文宜与韩春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宜,韩春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81号原告李文宜(曾用名李文军),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西围子村1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1029581X。委托代理人李艳秋,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东六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10094627。被告韩春波,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西围子村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宜与被告韩春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