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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粉荣、赵庆伟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荣,赵庆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行初字第26号原告王粉荣,女,汉族。原告赵庆伟,男,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法定代表人裴志扬,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黄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粉荣、赵庆伟诉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王粉荣、赵庆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粉荣、赵庆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粉荣、赵庆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粉荣、赵庆伟负担。审判长  李东奎审判员  邓 焰审判员  刘建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