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崔志与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徐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崔志,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龙凤区。被告徐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诉被告徐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崔志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张 迪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