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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上饶县阳光花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林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县阳光花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林利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小字第27号原告上饶县阳光花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七六路61号。负责人周德富,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英,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利芳。原告上饶县阳光花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阳光花园业委会)诉被告林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文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花园业委会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利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光花园业委会诉称,被告系上饶县阳光花园小区4幢1单元302室业主,按照阳光花园小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但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共计1,072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费1,072元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利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上饶县阳光花园小区北区物业管理区域共有453户业主,被告系4幢1单元302室业主。2012年元月7日上饶县阳光花园小区北��物业管理区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决议:2012年元月起由原告接管阳光花园小区北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收费标准为别墅每月0.4元/㎡,多层楼房每月0.36元/㎡,还就物业服务范围等作了决定。该决议共有339户业主签名同意。4幢1单元302室为多层楼房,面积124.2㎡。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计1,073元。本院认为,为改善小区物业工作的无序状态,原告接受阳光花园北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授权,组织管理北区的物业工作,其形成的自主管理决议对阳光花园北区的所有业主有约束力,业主理应自觉遵守。原告阳光花园业委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服务,被告事实上也享受了相应的服务。被告拒付物业费的行为,不仅影响了阳光花园业委会物业工作的开展,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以支持。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1,073元,原告主张缴纳1,072元,系其自主处置,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利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县阳光花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费1,0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利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