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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姚远航与闭炳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远航,闭炳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86号原告姚远航,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1850。委托代理人黎霞、胡施琪,均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炳作,男,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横县,公民身份号码:×××065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委托代理人朱敏凤,该公司职员。原告姚远航诉被告闭炳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远航诉请如下: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1034.73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920元、误工费217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2199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200元,其中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9603.43元,即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9172.14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如下:粤a×××××号车辆于我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无病历予以佐证,关联性不予以确认;后续治疗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营养费无医嘱,不予以确认;护理费主张过高;误工费不确认;交通费过高;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5年1月11日13时34分,闭炳作驾驶粤a×××××号车辆行驶至和顺汤布路汤南村路口时,与朱沛忠驾驶的粤a×××××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朱沛忠的车上人员姚远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闭炳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沛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即日,原告被送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2月4日出院,共住院24天。出院诊断:髋臼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全身多处挫裂伤;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腓骨头骨挫伤。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产生事故当日门诊医疗费用1062.1元、住院医疗费用29603.43元、出院后门诊复查医疗费用226.1元。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姚远航因右髂关节损伤致其功能部分丧失为九级伤残。原告其右髋骨内固定物拆除需后续治疗费13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200元。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姚远航从2005年开始至今一直在该村种植花草、树木。原告姚远航的父亲姚松安、母亲邓三妹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子女两人,于原告定残之日分别为62岁、61岁。原告姚远航共生育子女姚某甲、姚某乙两人,于原告定残之日分别为9岁、2岁。被告闭炳作驾驶的肇事车辆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闭炳作已赔偿原告医疗费29603.43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284994.34元(详见附表)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于该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予原告,余额164994.34元的70%即115496.04元扣减被告闭炳作已赔偿的29603.43��,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尚应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85892.61元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予原告姚远航;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保险限额外赔偿85892.61元予原告姚远航;三、驳回原告姚远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8.79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逾期未能交纳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各被告答辩意见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医疗费31034.73元有异议30891.63元依票据。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同上2400元原告共住院24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3营养费2000元同上0元无医疗机构医嘱证明,不予以确认。4后续治疗费13000元同上13000元该为内固定拆除之费用,予以确认。5护理费1920元同上1680元原告共住院24天,每天70元标准计算。6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21996.08元同上219585.52元1、残疾赔偿金为130394.8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父母尚应包括原告在内的子女两人共同抚养分别为18、19年,原告子女尚应包括原告在内的父母两人共同抚养分别为9、16年,该四被抚养人在第1-16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4105.6×20%×16=77137.92元,原告父母在第17-18、17-19年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4105.6÷2×20%×(3+2)=12052.8元。7鉴定费2200元同上2200元依票据。8交通费2000元同上400元酌定。9误工费21700元同上6837.19元原告事故发生前从事花草养植,本院依法参照该同行业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891元/年计算,对其���工时间根据医嘱计算为114天。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同上8000元本院予以酌定.合计284994.34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