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龚科诉张远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科,张远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龚科,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贺正平,男。被告张远红,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科诉被告张远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元,由原告龚科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君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