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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印甲与丁粮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印甲,丁粮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雷印甲,居民。被告:丁粮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印甲诉被告丁粮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印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雷印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