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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严增云与王小兰、贾登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增云,王小兰,贾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严增云,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贾登荣,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严增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兰、贾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23145121********(只收不付)。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