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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靳春计与吕士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计,吕士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靳春计,个体户。被告吕士启,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春计诉被告吕士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春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春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春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春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