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靳春计与吕士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计,吕士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靳春计,个体户。被告吕士启,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春计诉被告吕士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春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春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春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春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