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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王春声,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盐山镇曾庄村。被执行人窦炳达,1972年月3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窦炳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炳达存款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