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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云兰诉被告廖荣荣、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兰,廖荣荣,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何云兰,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荣荣,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学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兰诉被告廖荣荣、福建省晋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兰于2015年9月11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云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8元,减免收取为50元,由何云兰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吴雅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