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同,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移山。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孟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纠纷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股金300万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股权3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