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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仕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仕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52号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仑,董事长。被告:汪仕银,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仕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汪仕银,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