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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国成与重庆富川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成,重庆富川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40号原告谢国成,男,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富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组织机构代码62207086-3。法定代表人傅传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川,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高石梯村2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07100411。委托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成诉被告重庆富川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国成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