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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维东与路凤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德惠市边岗乡卧虎村杜家屯*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路,男,1988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宁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某某、被上诉人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宁某某。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