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挺华与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挺华,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0号申请执行人:徐挺华。被执行人: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春娣。本院在执行徐挺华诉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28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挺华尚有36536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44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