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与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71号原告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城关镇清龙寺16号。法定代表人肖春杰,经理。原告邱福山。被告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邢耀霖,董事长。被告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长丰北垸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罗惠生,经理。被告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UB地。法定代表人戴建国,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与被告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洲县奔驰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福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