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家喜、甘秀玲与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喜,甘秀玲,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3号原告陈家喜,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甘秀玲,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60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6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峰景二期4号楼一层门面705.49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两间88平方米和二层门面655.41平方米中的东头门面120平方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某铺室(建筑面积98.88平方米),以及某住宅(建筑面积97.23平方米)予以反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07-2号民事裁定正确,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与原告陈家喜、甘秀玲申请保全的财产并不等值,且不利于拆迁还建的执行,故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曼 百度搜索“”